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1 ♂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经常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出现,所以需要我们加以掌握。那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几个?分别是什么?下面小编将一一进行整理,以便于我们学习。
首先,紧急避险的发生有其起因。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某种危险,也就没有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起因主要是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人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第二种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大浪、山体滑坡、地震等等。第三种是危险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踩踏、猛兽追扑等等。在上述任一起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若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而是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危险,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假想避险,对其不可实施紧急避险。
其二,紧急避险的实施要有避险意图,其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若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是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的。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其三,紧急避险的发生会损害一定对象的权益。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判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关键点。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来保护上述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四,紧急避险的发生对时间是有要求的。紧急避险时必须是现实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是指危险正在发生的过程中,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若对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其五,紧急避险的发生要求不得已。所谓不得已是指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其六,紧急避险的发生有避险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判断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1 ♂
《史记·绛侯周勃世家》中讲道: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由此可知,逮捕行为从古至今都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对于逮捕行为,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大家掌握哪些内容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适用情形、权限划分及适用期限。今天教育就从这三个方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逮捕。
一、逮捕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情形中,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为前提,有关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规情节来决定是否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此处为常见考点,主要考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逮捕中所承担的职能。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时出示逮捕证,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三、逮捕的适用期限
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试题练习】(判断)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题说法错误。
关于逮捕知识的学习和题目的解答,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大家可以继续关注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我们祝您早日考取心仪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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