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问答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理学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

[本站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理学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本文导读目录: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1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理学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3、事业单位公共基…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理学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1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理学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

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的作用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1

  一、居住权

  为解决实践中离婚案件、合同案件、继承案件等涉及到的关于房屋居住权利争议, 更好地保障老有所居,为以房养老及弱势群体提供更多保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国家在新修订《民法典》中物权编增设居住权相关规定,对于考试来说也是一个重要考点。

  (一)《民法典》居住权相关考点

  1.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试题演练

  (单选)苏某想在其房屋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规定,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B.苏某设立居住权,只能通过合同设立

  C.保姆去世后,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居住权

  D.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苏某可以自行决定将其出租

  【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

  二、重大疾病未告知——可撤销婚姻

  为体现人道主义的充分关怀,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而陷入危难之中,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民法典》中重大疾病未告知由无效改为可撤销,充分尊重婚姻自主权,保障公民利益,对于考试也是一项重要考点。

  (一)《民法典》重大疾病未告知相关考点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试题演练

  (单选)关于《民法典》中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A.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B.重婚

  C.一方患重大疾病未告知对方 D.双方为表兄妹关系

  【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C选项正确。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理学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

  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人文等内容。法律的考查一直是重点和难点,有些法律知识较基础简单偏向于识记型,有些重难点偏向于理解性型,而公基知识中法律的考查以五大常规法为主,即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懂这些法律首先得知道法是什么,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像这些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属于法理学范畴。今天就法理学中的一个常见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学习。该考点在我们的考试中通常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具体考查题型为单选、多选和判断题。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而近几年考试中常有法律和时政相结合的题目出现,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关法律理论展开论述:

  一、主要内容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3.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2.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5.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以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大重点内容,与非法中的相关内容极为相似,但法律题目的考察专业性更加突出,所以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务必准确记忆知识点并明确知识点考查方式,以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的作用1

  法的作用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它通常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直接考察和间接考察的形式随机出题,但不管是什么形式出题,考生都需要掌握法的作用的分类、内涵和对象。

  法的作用其实就是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法的规范作用是我们考试中的重中之重,我们稍后再做分析,现在我们先学习一下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简单来讲就是法对这个社会有什么用,起到了什么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相信考生们学习了法的概念之后应该已经了解到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在整个阶级社会中法是国家这种暴力组织维护其阶级利益的一种暴力工具而已。这是法对社会的一种很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法起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在我国,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充分体现了法在维护公共利益和执行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简单来讲就是法对人的行为有什么用。大家都知道,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调整和规范着人的行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所以法对人的行为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我们称之为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这几种具体的法的规范作用是考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要求大家掌握其分类、含义、对象和具体的案例应用。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1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理学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重点知识点讲解1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标签:居住   作用   法治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公考路网立场,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k6./wenda/127224.html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