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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常识判断行政法(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发表评论 来源:公务员考试资料网 编辑:梦想 日期:2016-12-20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可以看出,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这里的要点是: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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