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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常识判断刑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发表评论 来源:公务员考试资料网 编辑:梦想 日期:2016-12-0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是重要考点。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本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一方面,因果关系的确立,只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至于行为、结 果的内容与性质不是因果关系讨论的问题。

  另一方面,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要取决于行为人对行为和结 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过 失,因而不存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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